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会员及会费管理办法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2日
第一条 总则
为保障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充分体现为会员服务的宗旨,确保会费收入能更好地用于本会建设和组织活动,确保为会员服务的范围、方式和内容的有效性,严格会费规范管理,特制订本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据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费收取的规定以及本会章程,参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结合本会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会员类别和条件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每个会员单位只能选派1人作为该单位的代表;
(五)从事社区健康促进与服务,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疗卫生、科研技术及教育工作者等;
(六)热爱并致力于社区健康促进事业发展的有识之士,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种团体。
第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入会登记表,团体会员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团体会员代表情况表,个人会员提供个人简历;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退出程序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处罚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会员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向会员公告。
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理事会、监事会提出申诉,必要时由理事会、监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申诉或者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
第九条 会费标准
本办法主要针对本会医疗机构单位会员及企业单位会员,按照会员的类别,会费标准如下:
(一)医疗机构单位会员收费标准:
1.普通单位会员会费:3000元/年;
2.理事单位会员会费:5000元/年。
(二)企业单位会员收费标准:
1.普通单位会员会费:20000元/年;
2.理事单位会员会费:30000元/年。
第十条 会费的收取
1.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济来源,各医疗机构单位会员及企业会员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2.会费收取时间为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此后每年该月即为该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时间。
3.会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汇到本会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1.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包括专业培训、专题调研、咨询服务、组织考察、对外交流、联谊等活动),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2.收取会费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3.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4.本会实施主动公开信息,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的监督、审查。
5.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调整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3年3月29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一篇: 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第二届理事单位名单
下一篇: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