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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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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01日

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的发挥其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的职能,根据《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机构,负责本行业队伍建设、行业自律、管理及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  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分支机构的命名名称为:“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分会、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专家委员会、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工作委员会、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不另定章程,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应依照《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章程》,根据本行业的情况制定本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报本会审批通过后备案。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  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依照《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章程》,发展会员,并努力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二)在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的统筹领导下,加强行业自律、团结,致力于健康服务促进的科技工作者、科研单位、企事业、服务机构等,积极开展社区健康服务促进的学术交流、培训与研究、成果应用与推广;推进健康生活方式的传播和健康服务促进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健康服务事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三)遵守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工作文件,完成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交办的任务;

(四)协助协会完成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在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按照分支机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分支机构以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名义组织开展活动要在本会报备,开展有企业支持的活动须报本会秘书处审批,如学术会议、培训班等。分支机构开展完活动需要把活动纪要发送本会保存,并在每年底工作汇报中有所体现。

第八条  分支机构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会长/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组织建设、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经费预算等须经分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分支机构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并遵循下列原则和条件:

(一)体现服务功能和专业特点,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与本会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业务不冲突;

(三)有能力完成分支机构的工作任务,完成会员发展服务、年会组织等工作,具备独立开展全市活动和交流的能力;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住所。    

第十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该行业人员提议,并由35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本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并填写新建分支机构申请表(附件1),说明行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必要性、业务范围和拟开展的工作等,书面报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再设置分支(代表)机构,为避免重复设置,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受理申请后,应先征求相关分支机构和专家的意见,然后将有关材料报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会长(驻会)办公会审议,本会召开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本会秘书处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报发起人。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成立由本会理事会审批同意,并由本会秘书处与分支机构发起人成立筹备委员会,完成筹建工作。

第十三条  自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正式行文批复筹建之日起,新建分支机构应在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有权取消其成立资格。


第四章 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四条 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XX分会设立理事会,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设立委员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委员会的产生

分支机构设立理事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首届理事/委员候选人名单由筹备委员会协商提出,经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后报会长(驻会)办公会批准。首届理事/委员在第一次全体理事/委员大会时选举产生。出席第一次全体理事/委员大会的人数必须达到理事/委员总数的2/3以上选举有效,获得出席会议理事/委员2/3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第十六条  理事会/委员会的组成

(一)理事/委员资格:分支机构实行理事会/委员会制度,分会理事/委员会委员主要由行业内有影响力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相关人员担任,在本行业从事社区健康服务促进的学术交流、培训与研究、成果应用与推广等工作,热心本会工作,愿意为所在行业发展做出努力、献计献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学术水平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和组织能力。

(二)分会理事/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60岁以下。分会会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具有高级职称,年龄可适当放宽,一般不应超过70岁。

(三)理事会/委员会规模:理事会/委员会人数可根据行业规模设定。原则上理事/委员总数不超过100人。理事/委员名额分配应考虑到北京地区的人员分布和本专业各主要领域的需要,原则上来自同一医疗机构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委员会职务架构

(一)必须设立职务

1、会长/主任委员:“分会”负责人称谓会长,“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称谓主任委员。设置1人。会长/主任委员人选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行业影响力和知名度。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所在机构现任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职务。

2、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数量控制在理事/委员总人数的10%以内,原则上最多设置10人。人选应在本行业内有重要的代表性、学术地位与行业影响力。应具高级职称、所在机构现任主要负责人;

3、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理事/委员总人数的1/3,人选应在本行业内有重要的代表性、学术地位与行业影响力。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所在机构现任主要负责人;

4、理事/委员:应在本行业从事临床、管理、教学、科研等工作,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学术水平;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5、总干事/秘书长1人,可专职,也可以和其他职务兼职。从常务理事/常委中产生。由分会会长/主任委员提名经理事会/全委会通过。

(二)非必须设立职务(根据需要可设立)

1、名誉会长/名誉主任委员:原则上卸任的会长/主任委员经分会/专委会推荐,可聘为名誉会长/名誉主任委员;

2、顾问:根据需要可聘顾问最多3名;

3、副总干事/副秘书长:可专职,也可以和其他职务兼职,人数不超过3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委员会职务人选需召开理事会/委员大会审议,除名誉职务、顾问外,其他职务人选均需从理事/委员中选举产生。获得出席理事会/委员大会人员2/3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当选的理事/委员应填写候选人登记表并由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审核后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副处级以上干部到协会任职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先走审批程序。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改选换届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时,需提前报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未申请延期或延期未得到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批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届工作,将由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秘书处直接组织实施换届工作。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分支机构工作,由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一名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或总干事/秘书长代理会长/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换届流程: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组建换届筹备委员会并召开换届筹备会。筹备会上制定换届筹备方案,拟定下一届推荐人员名单。将换届筹备方案、推荐人员名单、换届申请、换届筹备会议纪要交于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审核后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择期让新老会长/主任委员到协会做换届汇报。换届汇报通过后适时召开换届大会。

筹备方案内容包括:新一届理事会/委员会的规模及推荐名单;理事/委员、常务理事/常务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会长/主任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留任与增补条件;各地区名额分配;选举办法;换届会议议程;名誉会长/主任委员、顾问名单;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换届筹备委员会组成:从分支机构现任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常务理事/常务委员、总干事/秘书长中选定与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秘书处有关成员共同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9人。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的产生由换届筹备委员会提出人选后与协会会长(驻会)办公会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理事/委员候选人的产生条件与职务设置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要求。原则上分会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岁;常务理事/常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年龄不超过70岁;理事/委员的更换应有一定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新增选理事/委员的最高年龄不超过60岁,留任理事/委员年龄不超过65岁。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会批准的换届筹备方案,应适时召开分支机构新一届理事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理事/委员职务。选举时,到会理事/委员必须达到理事/委员总人数的2/3以上选举有效,获得出席会议理事/委员2/3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选举方式可以是等额选举,也可以是差额选举。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换届需完成财务的审计和交接。完成改选换届后,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分会会长/主任委员与本会签订《任期工作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理事/委员的增补、退出

(一)理事/委员的增补:确因工作需要,在控制总人数的前提下,分支机构成立后的第二年可以申请增补理事/委员一次。分支机构需在广泛征询意见后向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提出增补申请和候选人名单,得到批准之后理事会或委员会进行选举,最后确认增补名单报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审批。分支机构增补常务理事/常务委员,原则上候选人需首先是分支机构理事/委员人选,方可成为常务理事/常务委员候选人。

(二)理事/委员的退出:分支机构应建立理事/委员退出制度。理事/委员在任期内不积极参加分支机构的活动、不能完成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分支机构交办的工作、不按时缴纳会费、无法履行委员应尽的义务,经过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会长办公会(驻会)审批,可取消其理事/委员资格。分支机构成员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退出的,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经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秘书处给本人出具同意辞任复函。分会会长/专委会主委因故辞去职务的,应该书面说明辞职原因。并推荐一名副会长或副主委主持工作。

 

第六章 分支机构工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每年应召开年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理事会/委员会各一次,定期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经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批准,限期改正或调整会长/主任委员,或提前组织分支机构换届。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刊物编发及网站设立须报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批准,按照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的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接受本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标识的设计、知识产权归属及使用须报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审批备案。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应将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资料、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进行认真整理、妥善保管,每年11月底前报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分会机构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提供便利;不得开展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第七章 会议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设立独立账号,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对财务工作负责,可委托专人经办相关工作,财务管理按《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接受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监督审查。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会议管理,按照《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处罚与注销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1、超出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2、另行制定章程的;

3、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4、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5、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命名的;

6、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首都、北京等字样的;

7、开展活动时未冠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全称的;

8、收入未纳入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的;

9、未经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授权或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并以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10、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1、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2、超出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13、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4、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注销处理:

1、已完成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3、拒不服从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领导和管理的;

4、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正式活动的;

5、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或为其提供便利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923日二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日起实施。原《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即行废止。